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:王小平)近日,湘鄉市司法局上報的《湘鄉市張某甲與王某某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》作為具有示范性、典型性和規范性的指導案例,被司法部列入全國司法行政(法律服務)案例庫,并在中國法律服務網(12348中國法網)刊登。
案例編號:HNXRTQT1665198141【案情簡介】 2019年11月中旬,張某甲(男)與王某某(女)在湘鄉市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,婚后兩人育有一女張某乙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兩人經常發生爭吵,感情破裂,決定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。但對于張某乙的撫養權、撫養費以及彩禮退還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,之后雙方及其家人矛盾愈加深化,甚至升級為肢體沖突,公安機關多次出警處理。湘鄉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鎮調委會”)在了解到相關情況后主動聯系當事人,雙方均表示接受調解。
【調解過程】
鎮調委會受理本案后,迅速安排經驗豐富的調解員走訪調查,了解有關情況。調解員首先找到張某甲了解具體案情。張某甲表示,他與王某某在交往不久后就很快辦理了結婚登記,張某甲舉債辦酒席、準備婚房等,并按風俗向女方給付58888元彩禮。婚后,王某某曾提出一些要求,張某甲及家人未能滿足,王某某因此搬到娘家居住。夫妻雙方聚少離多,常發生爭執,甚至因為孩子落戶的問題導致雙方親屬之間發生肢體沖突。張某甲認為,雙方的感情已無維系的可能,王某某長期離家,未盡到作為妻子的義務,要求王某某于離婚時退還部分彩禮,用此償還結婚時所欠債務,同時要求將女兒的戶口落在張某甲家,交由張某甲撫養。隨后,調解員聯系到王某某。王某某表示,自己因懷孕提出的一些要求均為正當請求,但是張某甲及其家人總以各種理由拒絕,所以只好搬回娘家居住。王某某認為,嫁給張某甲受了很多委屈,不愿意把孩子落戶到張某甲家,彩禮錢為男方自愿贈予,且自己為張某甲生育有一女,拒絕返還彩禮,并表示兩人感情破裂,再無和好的可能。掌握基本案情后,調解員安排雙方當事人開展面對面調解。調解開始時,王某某和張某甲情緒非常激動,現場發生了激烈爭執。調解員先將當事人拉開,讓雙方冷靜下來,接著以平和的語言向雙方分析了導致二人感情破裂的原因,并真誠的指出婚姻中最重要的就是包容和理解,也希望雙方都能彼此理解作為父母對于女兒關愛。經過調解員的安撫和真誠勸說,雙方當事人都對自己的行為有所反思,態度緩和下來。調解員希望雙方能夠更加慎重考慮,共同面對和解決問題。
經過四個小時的溝通交流,其間時有爭吵,最后雙方仍然表示堅持離婚,且對于女兒的撫養、彩禮退還、債務償還等存在較大分歧。鑒于此,調解員分別就雙方爭議的三個焦點問題進行了釋法說理。
?第一,關于彩禮問題。調解員指出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: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;(二)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”調解員指出,王某某和張某甲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,彩禮為婚后給付,因此,該案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退還彩禮的三種情形,王某某無需退還彩禮。
第二,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。調解員指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:“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。離婚后,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、教育、保護的權利和義務。”調解員指出,雙方即使離婚,也依然是孩子的父母,均平等地享有撫養孩子的權利,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,只是在具體分工上有所不同。目前孩子才一歲多 ,較依賴母親,按照法律規定,孩子未滿兩周歲,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,從事實來看孩子從出生以來也一直由王某某及其母照料,若環境改變可能會難以適應,且張某甲及其父母都需外出工作,也難以照顧小孩。因此,調解員建議,目前由王某某履行直接撫養的義務較為合適。對于探望孩子和撫養費的問題,調解員向雙方闡述了相關的法律規定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:“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權利,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。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:”離婚后,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,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。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,由雙方協議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”調解員表示,不論是依據法律還是情理,王某某都不應該也不能阻礙張某甲行使其作為一個父親的權利,而孩子的健康成長也需要來自父親的關愛, 同時張某甲即使不直接撫養女兒也要履行應盡的義務,需同王某某充分協商,確定撫養費的金額、支付方式。
第三,關于財產分割和債務償還問題。調解員先闡述了法律規定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:“離婚時,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;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,按照照顧子女、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。
一審:李林俊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李林俊
來源:湖南法治報